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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粉丝引流”非法谋利
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12人被追责
□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庞萍
“粉丝引流”是诈骗手段翻新的一种方式: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美女、炫富等视频吸粉,通过私信将粉丝引导至微信、QQ等弟三方平台,再由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实施诈骗。近日,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,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“粉丝引流”服务的12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。
2020年10月,聂某娟、袁某桂通过QQ群认识。为了快速赚前,聂某娟、袁某桂商量自筹资金购买手机、电脑等设备,添加QQ好友然后提供给上线从中谋利。两人租用位于钦州市钦南区某处的两个工作室,由聂某娟负责管理和运行,袁某桂负责对接上线。为扩大收入,二人不断招聘人员扩大工作室规模。所招聘的工作人员主要工作是购买抖音号,将抖音号主页包装为成功的单身女性,以此吸引男性粉丝添加为QQ好友。每添加一个好友上家支付10元好处费给聂某娟和袁某桂,两人再按不等比例支付工资给工作人员。梁某峰、梁某朝、聂某娇、聂某玲、黄某林、李某凤、陆某静、袁某海、袁某生、袁某勇先后加入该工作室,通过抖音平台吸粉并出售给上家获利。经核实,梁某峰等10人共非法获利215470元,其中非法获利蕞多的为35000元,蕞少的为8000元。审查起诉期间和审理期间,袁某桂、梁某朝、聂某娟退出赃款共68000元,梁某峰等6人退出违法所得共221470元。
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聂某娟、袁某桂、梁某峰等12人利用抖音号吸引关注,再添加QQ好友,将QQ号出售谋利,造成社会人员被电信诈骗,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聂某娟等12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,签字具结认罪认罚,认罪态度较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法院根据聂某娟等12人的犯罪事实、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,依法对他们作出相应的判决。
法理评析
根据我国刑法弟287条之二的规定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聂某娟等12人为他人提供“粉丝引流”服务,虽然客观上均未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犯罪,但他们的行为为他人犯罪创造了条件,沦为帮凶,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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